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原則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原則
1、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
綜上所述,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于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出于受害人和社會對事故肇事者的寬容和立法習慣,人們已經普遍接受了一般賠償原則。因此,只有在超出一般賠償的后果對受害人造成特殊精神損害的情況下,特殊才是合適的。
2.堅持社會信任原則,兼顧事故肇事者主觀違法性和事故嚴重性。
如前所述,雖然事故的肇事者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但其違章行為是故意的。對于醉酒駕駛、肇事逃逸駕駛、駕駛車輛制動不當等嚴重違法行為,造成重傷、殘疾等嚴重人身傷害的,需要增加精神賠償的賠償數額,但不能以罰代賠。
3.精神損害賠償的社會認同。
精神補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其補償應充分考慮社會的認同度。只有當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時,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這足以讓社會認可單獨請求精神賠償。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介紹如下:
1.參考規則。在確定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損失的數額時,可以參照其他標準確定賠償數額。一是參考受害人在侵權期間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當商業組織的人受到侵害時,可獲得的利益的損失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容易計算的。這種損失實際上是受害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財產上的無利益。二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取得的財產利益的數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屬于非法所得,可以視為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數額可以通過計算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的違法所得來確定。第三,參考某些人格權轉讓和使用的一般費用標準。在肖像權、姓名權的轉讓和使用中,可以約定一定的使用費。對此,有約定提成金額標準的,按照其約定標準計算;沒有約定標準的,參照類似提成費的一般標準確定賠償金額。
2.預算估算規則。純精神利益賠償和精神痛苦撫慰金賠償,適用概算規則。法官將案件分為四個因素:加害人過錯的嚴重程度、被害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和精神痛苦的程度、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被害人的經濟地位和資格。前三個因素是最重要的。計算時,首先根據當地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限額,分為低、中、高三個檔次,根據前三個重要因素,適用哪個檔次;然后根據其他因素,在這個檔次的范圍內上下浮動,最終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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