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發生事故如何快速處罰 交通事故賠償注意問題
一、如何快速處罰營運車輛事故?
對于只造成財產損失的營運車輛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除外),處理事故的民警一般采取簡易程序,當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不會扣留車輛。
對于僅造成人員輕傷(涉嫌犯罪的除外)的營運車輛交通事故,在警方現場勘查結束扣留車輛后三個工作日內能夠確定傷者為輕傷的,一般采用簡易程序,在一個工作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并放行扣留車輛。
涉及營運車輛造成除輕傷以外的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適用一般程序。事故處理民警應當在現場勘查結束后24小時內委托檢驗鑒定,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技術鑒定、痕跡等鑒定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后,應當立即返還車輛(適用財產保全的車輛除外)。
交巡警大隊要求基層交巡警中隊將此作為服務群眾和經濟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單位事故處理民警應及時向營運車輛交通事故所在單位通報情況,督促車輛單位提供擔保并落實相關搶救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為營運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提供有利條件。對故意敲詐、勒索營運車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依法及時處理。
二、交通事故賠償注意的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報警和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門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雙方責任。當事人或者當時交通事故發生時在一起的人應當及時向交警部門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這有助于區分雙方的責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警察管理部門。為搶救受傷人員而改變現場時,應及時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給予協助。
《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人重傷一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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