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怎樣認定 交通肇事責任怎樣認定
1.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栋踩ā返谄呤畻l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刑法總則的規定對分則中的條款具有指導意義。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應符合刑法第67條的規定。
雖然是交通事故的結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事罪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能構成犯罪,部分后果輕微的可以按一般交通肇事罪處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人應當受法律規定的法律義務約束,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自首情節,不考慮自首是適當的。但是,這種法律義務只針對一般的交通事故。
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及時處理,也是一種社會公德的體現。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事發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處罰,不適用刑法的規定。
但是,就交通肇事罪本身而言,是犯罪。在刑法理論和刑法規定中,沒有法定義務,只有自首情節存在,只有自首情節才是法定從輕情節。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不能代替《刑法》中關于自首的規定?!兜缆方煌ò踩ā返?0條雖然規定了車輛駕駛人的一些義務,但并不特殊。
被定罪的罪犯沒有逃跑,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具體體現,也是對犯罪人進行公正處罰的具體體現,防止剝奪罪犯享有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權利。正確認定自首情節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情節的規定,也貫穿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立法精神原則。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責任為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在一定條件下負同等責任。
但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常見的是行為人有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時,總是認定行為人負事故全責,而不問逃逸行為是否造成了事故責任。
其次,《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逃逸主體是當事人,即事故發生時沒有任何過錯的當事人。因此,當行為人僅承擔輕微事故過失責任,或者完全因對方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時,僅因行為人逃逸就認定行為人負事故全責。所以顯然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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