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事故認定書復核要注意什么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除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車輛未找到或者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審查事故認定書要注意什么?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需要從制度安排上給當事人一定的救濟渠道。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明確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更重要的是劃定了各方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劃分實際上也基本確定了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對交通事故認定結論意見沒有設定任何糾錯機制,程序存在瑕疵。
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既然定性為證據,就應該在證據規則方面經過質證和認證,才能被采信。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這一點上有所遺漏。另外,從證據種類出發,理論上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于“鑒定結論”的范疇。因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次性終審裁定的立法設計,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不同意的權利。
再次,在操作層面增加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程序是可行的,也有利于提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水平。根據2005年3月8日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和復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同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注銷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從工作制度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部審查和監督程序是存在的。因此,立法增加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程序,不會明顯增加執法部門的工作量,并能促進這項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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