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他人車出發生事故誰賠償 開他人車發生事故如何賠償
第一,開別人的車出了事故誰來賠?
借用、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由借用人或者租賃人承擔責任,無力賠償的,由車主負責先行賠付。有三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1.出借人(出租人)將自有機動車有償出借(出租)給借用人(出租人)。此時,出借人(出租人)仍然是機動車營運的所有人和營運利益的所有人,因此出借人(出租人)應當是責任承擔人,借款人(出租人)和出借人(出租人)都是賠償義務人。
2.出借人(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出租)的機動車存在缺陷,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出租人)明知借用人(承租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仍出借(出租)的,借用(出租)關系雙方為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如果職工擅自將職工所有的機動車出借(出租)給他人,由于職工的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雖然職工對該機動車負有管理責任,但并未實際運行該機動車,不能取得經營利益,故職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職工和借用人(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借款人(出租人)未經房主同意出借(出租)的,按此原則處理。
二、開別人的車出了事故怎么賠償?
(一)保險公司保理的原則
被保險人租用車輛自用時,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是采取“隨車走”、“隨人走”還是“隨車走,隨人走”的原則。如果采用的是專職司機,即沒有指定司機,只要用戶沒有將車投入商業運營,就不應該認定危險程度明顯增加,危險程度不會因為司機的更換而改變。如果采用個人主義,即指定駕駛員,不僅要根據保險費率調整系數表中對應的指定駕駛員、性別、駕駛經歷、年齡等因素判斷用戶控制的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否增加,還要判斷用戶是否將車輛投入商業運營。
(2)被保險人將車輛租賃給單位時,視單位性質和車輛使用目的而定。
根據各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的規定,租賃后需要判斷用戶控制的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否增加。如果租賃給非營運企業、政府機關等費率低于非營運個人車輛的單位,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不增加。如果租給租車公司等單位,費率高于非經營性個人車輛,會增加風險。
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沒有指定駕駛人,則出險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只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那么,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又不能證明原告的租賃行為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那么,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事故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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