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問題
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認定,在審判實踐中,對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肇事后逃逸,主動投案自首交代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肇事后沒有逃逸的行為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存在爭議。下面就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給大家介紹一下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問題。
一、交通肇事對自首的理解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肇事者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告。鑒于告知行為人的強制義務,即使行為人沒有逃逸,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也不能視為自首,只能視為履行法定義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構成犯罪,就應該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處理。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則中歸類的犯罪之一,分則應以總則為準。《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只要構成犯罪,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自首的一般規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沒有逃逸,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筆者贊同后一種意見。無論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不逃逸還是逃逸,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原因在于:
(1)交通肇事罪中發現沒有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意義。
認定交通肇事罪中不存在逃逸行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意義重大:
1.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沒有逃逸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情節,是正確執法的具體體現。
2.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沒有逃逸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情節,是對被告人公正處罰的具體體現,防止冤假錯案。
3.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沒有逃逸且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情節,是法律賦予被告人法律寬大的具體體現,防止被告人被剝奪法律寬大的權利。
4.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的情節,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情節的規定,防止法官意志的任意性。
5.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而未逃逸的情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體現。
(2)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未逃逸的情形,應當區別于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向公安機關告知的義務。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罪與非罪的區別。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構成犯罪,有些后果并不嚴重,所以可以按普通交通事故處理,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承擔法定的告知義務,并不是刑法規定的自首情節。理由是不構成犯罪,不受刑法規定的自首情節約束。只有構成犯罪,行為人的法定告知義務才能轉化為自首情節。
(2)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節是有條件的。所謂條件性,是指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情節,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達到,即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才能滿足自首的條件,否則自首不成立。
(3)行為人的告知義務不同于交通肇事罪中的主動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人的告知義務是原則性規定。不構成犯罪時,視為法定的告知義務。當其被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時,行為人的法定告知義務轉化為主動投案,不能與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的告知義務同等對待。也就是說,如果不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告知義務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則性規定。一旦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告知義務實際上是自首情節。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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