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交通運輸肇事的成立條件
1.什么是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發生后的“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可見,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不僅破壞了交通事故現場,而且往往會使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受重傷死亡,還會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可避免的損失擴大,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因此,必須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對肇事后逃逸規定更重的刑罰,這與罪刑相一致的原則是相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筆者試將這一規定概括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構成交通肇事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條件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解釋》中的“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則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只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那些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或威脅性的行為定罪處罰是不妥當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客觀條件是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行人應當給予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事故行為,有以下五項行政義務:(1)停車義務;㈡保護現場;(三)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四)警報;㈤聽候您的吩咐。這五項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也是刑事義務。在解釋中,“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還包括民事法律追究和行政法律追究,包括:①民事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義務;(2)五項行政義務;(3)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承擔上述三種義務。他為了逃避任何一種義務,主觀上具有刑法規定應當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3)行為人已經逃逸。
什么是逃避?意思是為了躲避對自己不利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在這里,筆者認為應定義為行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受受害人及其親屬、群眾和事故處理人員的控制而離開的行為。應該和逃跑區分開來。逃避就是逃避。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被依法羈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教養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逃跑,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跑。所以,要想逃脫,首先要在被有效控制后脫身。逃逸是沒有被有效控制而逃逸的人。行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在被事故處理機關拘留或者押解途中逃逸的,應當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認定為脫逃罪,分別定罪處罰,而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逸”的時間地點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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