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舉證責任 機動車全車盜搶險舉證材料
第一,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的舉證責任
申請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下列舉證責任:
(一)提供有關事故性質和原因的證據材料,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書、醫院的診斷證明、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等。;
(2)提供損失程度的證明,即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如醫療費用收據、傷殘鑒定等。;
(3)造成的損失與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條沒有明確體現。但根據民法基本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證明保險事故與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遭受的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證據和資料后,保險人(保險公司)認為上述證據不完整的,有權要求補充證據。這里所謂證據完備,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保險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認為證明材料不完備,要求補充證據。但是,當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雙方就容易產生糾紛。
(5)法律規定,根據合同約定,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證據。從這一規定來看,一方面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充分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權利。它要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才有權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
二。車輛被盜及救援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的有效證件和資料:
(一)因整車被搶、被劫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合理修理費用,或者因整車被盜、被劫、被劫造成車上零部件損壞的合理修理費用,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修理費用等相關費用單據;
(2)危險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搶劫案件證明(報案證明)、未報案證明、營業或收費停車場出具的盜竊證明或停車費收據;
(3)全套原車鑰匙、購車發票原件、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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