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行人都違章如何認定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1.如何確定機動車和行人雙方違章的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權利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中,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即無論機動車是否有過錯,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機動車駕駛人就要負全部責任。
這不同于過去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以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為原則,以減輕或免除責任為例外。如果機動車一方希望免除或減少其責任,有兩種方式:
一是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第二,第二,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了交通規則,有過錯。第一種情況,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事故損失的原因大小,具體確定責任減輕的程度。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事故發生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為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話,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查和鑒定一般應在二十天內完成;需要延期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三日內申請復驗鑒定。復檢、鑒定、評估申請限一次。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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