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怎么辦 交警作出責任認定的期限
一、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應如何處理?
對事故發生方的說明:
(一)現場勘查結束后,處理事故的警察可以暫扣肇事車輛和駕駛證。
(二)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聯系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時,應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1、應如實寫出事故發生后的詳細書面材料;
2、跑車和車輛維修的保險委托書;
3.根據事故損失向公安交警部門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4.如果涉及到傷人,要去傷者所在的醫院拿傷者的傷情證明。
(三)涉及人身傷害的事故,公安交警部門可以指定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傷者所需的搶救費和醫療費,結案時承擔責任。事故責任人拒絕先行賠付或者暫時不能先行賠付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暫扣肇事車輛,直至結案。
(四)結案時,應預約公安交警部門,帶上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如財產損失估價清單、維修發票、照片等。,并到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交通警察作出責任認定的時限
(1)交警部門委托物價部門組織車輛損失價格鑒定。鑒定時限為7天,經批準后可延長7天。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滿意,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重新鑒定。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警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的事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所起的作用,確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責任。傳喚當事人共同宣布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交警部門應當出示現場地圖、照片等證據材料,并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然后請當事人簽收并送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重大和特大事故發生后20天內;經上級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重新認定的期限為30天。
(3)損害賠償調解責任確認并公告后,當事人無異議,或上級交警部門重新確認并向當事人公告后,交警部門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交警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逐項列出賠償項目和金額,向當事人公告,并組織協商。調解次數以兩次為限,時限為45天。兩次有效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交警部門做出終止,并向各方發出調解終止函。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在傷者治療結束前,不得進行調解,除非雙方要求提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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