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違章1015代碼是什么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滕付正決字(2019)第14號)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法定代表人:馬云濤職務:隊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魯b c d字第370481-2200558***)的行政行為不服,于2019年4月4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機關依法受理,審判現已結束。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魯b c d字第370481-2200558 * *),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拆除、沒收違法燈具,恢復原狀,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的最低處罰。
申請人認為,2019年1月21日下午17時20分左右,申請人駕駛車輛經過涇河東路,行至工人醫院北門東側涇河橋北橋時,開啟近光燈。當車輛行駛到橋的1/2處時,申請人靠邊停車,在交警的要求下打開發動機蓋。執勤交警檢查后表示車輛的近光燈被改裝過,要求明天去一中隊處理,并拍下車輛照片和證件。這個時候申請人就知道違法了。回國后,申請人立即將大燈恢復原狀。申請人認為被警告后拆除屬于輕微違法行為。最多是現場整改完成后,燈具上交,警告。1月22日,申請人到一中隊處理,查詢結果是罰款500元。申請人認為處罰較重,于1月25日向中隊提交了書面材料進行詳細陳述。2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0元。
申請人認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錯誤,違反合理性原則的。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不符合教育改正的執法目的,申請人只是因為沒有給他改正自己的機會而被罰款。2.在執法過程中,被申請人更關注法律的執行、執法目標的實現和罰款的收繳。在強調合法性的同時,卻忽視了行政處罰的合理性。(1)處罰現場,直接拍照上傳,不給申請人說明情況的機會。(2)申請人開燈的原因:晚上天黑,為了迎面而來的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只開近光燈。即使將大燈改裝得更亮,大燈總成的近光燈采用球面透鏡構造,完全符合車輛的燈光透鏡要求,不會對迎面而來的行人造成任何刺眼的不適感,也不會帶來任何安全隱患。而且近光燈的角度已經向下調整到合適的角度,只照亮車輛前方20多米。(3)換燈原因:鹵素燈發黃發暗,色溫下降快。開車時燈光昏暗,車前視線不好。申請人主觀方面是提高駕駛安全系數。(4)對車輛年檢的信任。燈換了4-5年了,每次年檢都順利通過。車輛檢驗機構代表國家進行行政檢驗和審批。國家允許檢驗合格的車輛上路行駛。就車輛結構本身而言,沒有任何瑕疵,車輛得到積極評價和認可。2018年12月25日,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檢驗合格。到2019年1月21日,檢驗時車輛結構和狀態不變的,將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對申請人的處罰違反了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中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處罰結果嚴重違背合理性。(5)申請人及時自我糾正的態度。在事發現場,經執勤交警指出后,申請人積極配合,立即拆除燈具,糾正錯誤行為,符合行政執法中以糾正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宗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行為輕微。
被申請人書面回復:2019年1月21日下午,被申請人某中隊執勤民警在涇河路與何斌路(河東)交叉口發現一輛號牌為魯D1Z8**的小型汽車。檢查中發現該車安裝了穩定器,執勤民警告知司機拆除非法裝置,前往交警一中隊處理。
所謂鎮流器,也稱HID電子鎮流器,主要用于瞬間提升車輛上的12V電壓,用這個高強度的電壓激活HID燈泡,在兩極之間產生強光,使燈泡實現高亮度照明。
駕駛人安裝此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燈光過亮、刺眼),與車輛登記數據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改裝的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屬于一般程序性違法,不屬于輕微違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簡易處罰或者警告處罰。對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一般程序性處罰,申請人予以確認并簽字。
綜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L.B.C. DZ。被申請人作出的第370481-2200558***)號,認定準確,處罰適當,請予以維持。
審理查明:2019年1月21日下午17時40分,被申請人執勤民警在荊河路與河濱路(河東)路口發現申請人駕駛的號牌為魯D1Z8**的小型轎車涉嫌改裝燈具。被申請人現場檢查發現該車加裝了標識“一秒啟動”的安定器,同時告知申請人拆除裝置后到交警某中隊接受處理。2019年2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魯公交決字〔2019〕第370481-2200558***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給予罰款500元。
另外,發現山東交通違法行為代碼中代碼為10870的違法行為為擅自變更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相關技術數據。違法條款為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處罰依據為124號令第五十七條,罰款數額為500元。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駕駛證、魯D1Z8**小型汽車整改前后照片、執法視頻等證據證實。
該機構認為,申請人擅自更換機動車燈具的行為不屬于《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注冊地車管所提出申請: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2)更換發動機;(三)改變車身或者車架的;(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的;(6)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的貨運機動車(二輛);(三)增加機動車內飾“是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登記技術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的規定:1 .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七條“除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已作出魯公決字〔2019〕第370481-2200558號* *《公安交通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L.B.C. DZ。被申請人作出的第370481-2200558號* * *)。
申請人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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