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時司機精神病發 南京寶馬撞車事故續
● 9月6日南京交警公布事件最新進展
今晚(9月6日)9點24分,南京交警發布了事件最新的調查結果: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南京交警發布的聲明提到,根據犯罪嫌疑人肇事前后的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托律師的申請,警方與7月初托南京腦科一員司法鑒定所對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據法律程序已將司法鑒定意見告知事故當事方,如事故當事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什么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 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 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來源:百度百科)
● 事件回顧
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在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轎車以195.2km/h的速度闖紅燈撞上正常轉彎的馬自達轎車,致馬自達轎車上一男一女被強大的慣性力甩出車外當場死亡,被撞的馬自達轎車幾乎全毀。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棄車逃走,隨后被警方抓回,目前司機已經被拘留。(文/太平洋汽車網 林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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