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開門殺”案件。所謂“開門殺”,是一種交通危險行為,指的是開車門時傷人。特別是汽車后排乘客下車,由于沒有“后視鏡”,后排乘客下車會存在一定的視覺盲區,在開門下車的過程中,易造成第三方的損傷。

事情經過
本案的當事人王某,駕駛了一輛小轎車停在了啟東市某路口,后排乘客張某開左后門下車,由于張某沒有注意后方來車,與正常騎電動自行車的肖某發生碰撞,導致肖某摔倒受傷。事故發生以后,肖某被送往醫院治療。

由于賠償事宜涉事多方并未達成一致,肖某將王某、張某及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司機主責”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規停車和張某不當開門構成共同侵權,兩人應對肖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作為駕駛員對車內乘坐人員具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和提示義務,且王某在車輛行駛和停放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應高于乘坐人員,對行人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張某作為乘客所負的注意義務應低于駕駛員王某。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承擔70%責任,張某承擔30%責任。因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賠償肖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由于王某和張某構成共同侵權且均有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損失后,有權按照相應比例向張某追償。
律馳駕道觀點
一、法律責任分析
在乘客“開門殺”事件中,法律責任應當結合具體情境和法律法規進行綜合考量。以本案為例,后排乘客張某開門下車時未注意后方來車,與正常騎電動車的肖某發生碰撞,導致肖某摔倒受傷。法院認定司機王某違規停車和乘客張某不當開門構成共同侵權,應對肖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判決體現了在類似交通事故中,司機和乘客均可能因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司機王某在禁止停車或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停車,導致乘客開門時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乘客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開門前有義務觀察周圍環境,確保安全,未盡到該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與追償權
保險公司作為王某車輛的承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依法對肖某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對肖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然而,保險公司的賠償并不意味著責任方可以免責。在保險事故中,若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為遭受損失,保險公司作為風險承擔者,在賠償被保險人后,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以彌補自身的損失。
三、對駕乘人員的法律警示
本案不僅涉及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問題,也對駕乘人員提出了深刻的法律警示。作為道路交通活動的參與者,駕乘人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和乘車安全。特別是在下車開門時,應仔細觀察周圍環境,避免發生“開門殺”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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