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車輛購置稅需要什么材料
【太平洋汽車網】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一)納稅人身份證明;(二)車輛價格證明;(三)車輛合格證明;(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也就是說按您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具的價費合計金額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即為應繳納的車購稅。
(2)納稅人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4)按特殊情況確定的計稅依據對于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價格。(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陳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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