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過戶車撞死人新規,車輛不過戶寫了協議肇事歸誰
沒有新規定轉運車撞死人,車輛只是寫個協議。誰對事故負責?關于這個問題,邊肖在這里分享一個類似的案例,然后進行解答。
2014年12月,張某從李某處購買了一輛二手車,雙方簽訂了購車協議。張某已支付車款,但該車因種種原因未過戶。
2015年2月,張某酒后駕駛汽車,途中與行人徐某相撞,致徐某重傷。據當地交警部門稱,張對事故負全責。
事后,許將張、李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7.8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之一、原車主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被告、第二車主張某承擔原告人身傷害等經濟損失6.6萬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
.解讀
1.車輛交付后,原車主無需承擔責任。
依據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原所有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因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車輛已交付,原所有人不應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車輛沒有過戶、死亡,賣方對買方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2.報廢汽車不能買賣,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以出售方式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我們在出售或者購買車輛的時候,一定要查看車輛是否達到報廢標準,否則一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無論你是否簽訂了協議,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3.車輛不過門,簽訂的協議有效。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屬于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根據該規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寫在最后
《機動車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但是,車主實際上對買賣雙方都有影響。但是對于原車主來說,車主的意思是車輛仍然登記在他的名下,所以車輛造成的違章記錄責任仍然由原車主承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不違約就不錯了。如果他違約或者打了就跑,你也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買家(新車主)來說,無論以后車是否需要過戶,或者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是否需要辦理年檢、保險等手續,由于行駛證是原車主的名字,所以需要找到原車主才能落戶。
所以車輛過戶時,最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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