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后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是否構成交通事故,應從主客觀兩方面的具體情況來認定:
(一)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
首先,行為人必須是出于逃避救助義務或法律責任的動機。
“逃逸實際上是行為人對違反一般社會道德、正常法律秩序和既有規范的行為所持有的救濟期待。其主觀惡就在于對這種合理預期的排斥。”因此,行為人拒絕救濟期待的動機必然是逃避期待行為的故意。
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的動機不外乎以下幾種:逃避法律責任(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逃避救助義務(當然也有其他義務,但一般來說,逃避救助義務比其他義務對社會的危害更大)、逃避救助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逃逸行為是指在逃避救助義務或承擔責任的主觀動機下的危害行為。沒有這個主觀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就無從談起,主觀故意的缺失也就使得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屬于逃逸行為。換句話說,“這種補救措施的期望只有在能夠實施的情況下才是合理的。只有將前進的行為與其行為背后拒絕合理期待的人格態度相結合,才能將前進的客觀行為歸于行為人,成為逃避行為,從而加重其責任。”
其次,行為人必須意識到交通事故。犯罪是行為人的自覺行為,而自覺行為是行為人在明知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的自覺選擇。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為人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救助義務或者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客觀事實缺乏主觀認識,那么行為人的動機就無從談起。無疑,這種客觀行為會因為行為人的不知情而難以成為加重罪責的理由,否則就是客觀歸責。“過失犯罪最重要的是沒有避免結果,沒有避免結果的手段。”而“對結果的認識、預見和避免是一個統一的過程”。
(2)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看
即逃逸,一般指逃離事故現場。然而,在實踐中,存在行為人不逃離事故現場的情況。能否認為行為人存在逃逸行為?比如,施暴者將受害者送往醫院急救,然后逃離醫院。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征是逃離現場?還是行為人在救助義務上的不作為,逃避法律義務?逃逸行為能否以是否逃離現場來界定?或者只要行為人有逃避上述義務的行為,就可以構成逃避?比如,肇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離現場,卻沒有救助受害人。而是只進行現場保護并向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報告,被動等待救助。對此,我國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這種等待救助的被動行為也可以視為逃避行為。就救助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而言,救助傷者的義務無疑是最重要的,因為生命健康權遠高于其他內容。但這會導致刑法的模糊性。從上面的定義來看,顯然不符合通常意義上的“逃避”。因此,第133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嚴格按照逃逸行為的通常含義適用。因此,行為人沒有逃逸但沒有幫助傷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能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話,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的刑罰。但從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看,顯然不給予被害人幫助要重要得多。所以明顯違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則。
另外,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成立,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必須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的事故僅造成他人輕傷,因他人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原因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構成犯罪。此時,行為人逃逸的,不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處罰。原因很簡單。“交通肇事逃逸”屬于加重犯,是“加重犯”的一種,與基本犯相對應。因此,必須在行為符合基本犯的基礎上具備加重情節,刑法應對其加重處罰。如果認為無論造成事故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人都可以“交通肇事逃逸”,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與罪刑第一階段相比,不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則。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的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為了推卸、逃避責任,擅自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其動機是逃避救助義務和責任。
肇事逃逸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逃逸者會因其逃逸行為而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1)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因逃逸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逃逸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行政處理中,逃逸當事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在刑事責任方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按故意傷害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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