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各階段處理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各階段程序期限規定如下:
(1)管轄權爭議: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做出決定并通知各方。
(2)事故報警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時候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3)檢驗鑒定: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時間應在20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知公安交通部門
(4)尸體處理: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體10日內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5)事故責任認定書:自勘驗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
(6)事故調解:事故當事人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自接到事故責任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造成財產損失的從定損之日起10日內調解。
(7)訴訟時效:對人身損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8)一審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9)上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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