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穿涼鞋會處罰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駕車時不得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根據具體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應處以記2分,并處罰款50元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機穿拖鞋,即使在整個事故中該司機沒有責任,事故責任由另一方承擔,該司機也要接受交警對其穿拖鞋開車的處罰。如果根據事故情況,雙方都要承擔責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機除要承擔事故責任外,還要接受處罰。
擴展資料: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穿拖鞋駕駛車輛有專門規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規定的駕駛員將被扣除2分并處以一定罰款。
由于拖鞋不跟腳,極易出現鞋子滑落的現象,特別是車主開車遇緊急情況時更可怕。穿上拖鞋開車,雖然腳板比較放松舒適,但是因為鞋比較寬大,在剎車時太容易打滑,一不小心,半個腳面就會從鞋里擠出去。開車穿拖鞋對離合器和油門的控制都會有偏差,對行車安全有著很大的安全隱患。
穿拖鞋駕駛機動車輛是一種嚴重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跟開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吃東西等一樣,一旦發現將會被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扣2分。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開車穿涼鞋不會處罰,但是必須是后跟有綁帶或其他能安置鞋跟的情況(后跟全空的即視為拖鞋),拖鞋是要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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