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需要換幾次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七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驗證。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考試。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的,免于本記分周期。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責任交通事故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考試并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的驗證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2)身體狀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和參加學習考試滿12分后。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駕駛人,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
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考試的,不得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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