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汽車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應當具備以下3個條件
一退三賠的前提是經營者s的行為構成欺詐,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消費者作虛假表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國第55條第一款s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判斷汽車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經營者主觀上有欺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果商家明知該車是泡水或燒毀的事故車,卻未告知買家;
2.經營者客觀上存在欺詐行為,如商家明知車輛非進口或非法,采取欺騙手段進行交易;
3.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除了修改車輛行駛里程外,運營商欺詐行為包括隱瞞實際車況。二手車經營者應當如實向買受人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等信息,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繳納稅費、報廢年限等與車輛安全性能和價值相關的信息。如果二手車經營者以上述信息欺騙買方,使買方作出錯誤的表示,二手車經營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隱瞞維修記錄是否構成欺詐,要看個案。一般來說,經營者在二手車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者對車輛價值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瑕疵,可以認定為欺詐。基于二手車本身的特點,汽車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的自然老化和磨損,以及不影響汽車本身安全,或者不會導致汽車價值大幅貶值的小事故和維修,一般不屬于重大質量缺陷。如果經營者未能披露這些信息,則不應認定為欺詐。
溫馨提示: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首先要確保對交易車輛信息有全面深入的了解。相對于消費者來說,經營者獲取二手車的信息更方便;其次,要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交易車輛信息,并向消費者說明可能引起歧義的合同內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大部分都是經營者提供的。合同的內容通常屬于格式條款,經營者有解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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