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暫扣期間
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可將勉勵的處罰有: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6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暫扣駕駛證的最長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因此,只有您于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并出具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處罰決定才生效。
綜上,您應先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罰,才能在法定期限內領回自己的駕駛證。根據法律規定,暫扣駕駛證的處罰分兩個檔次,一是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二是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時間應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暫扣日期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還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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