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證是什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向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具體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客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際、市際、縣際(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提出申請;
(三)在直轄市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省際和市際客運經營的申請,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決定。對從事設區的市內毗鄰縣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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