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保險的保險范圍是什么
一是運營車輛有相關保險,二是為平臺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三是為乘客提供相關保險。
在租賃行業的實踐中,傳統出租車與出租車公司綁定。在強大的經營管理和經營壓力下,經營行為是“盈利”的;而網約車的經營行為相對自由。根據運營程度,網約車車輛可分為全運營車輛、半運營車輛和偶運營車輛三類。三類車輛的保險風險差異很大。此外,在乘車、拼車等承運人行為中,雖然平臺和車主也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但由于出行頻率和路線變化較小,對保險風險的影響有限。
因此,對接入網約車平臺的私家車按運營車輛亂收取車險保費和承運人責任險,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利于網約車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網約車新規下的保險
首先,從各地情況來看,保險已被納入新規。近年來,保險行業特別是保監會不斷加強保險意識普及,推動保險參與社會風險管理,得到各級政府的廣泛認同和積極響應,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認識上,各地區還存在明顯差距。例如,上海新規明確將保險監管部門列為“管理部門”,深圳新規規定“營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險”。責任險及其他相關保險”被納入“法律責任”,而廣州新規在備案材料中僅要求“車輛保險購買情況”。
其次,在運用保險手段管理“網約車”方面,各地專業化程度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北京新規將“網約車”定義為“運營客運車輛”,并要求分類管理。上海新規還要求相關保險按“商業性質”投保。又如,北京新規不僅要求相關保險,還提出了“賠償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具體要求,保證了制度的專業性和可操作性。上海新規要求從事“網約車”平臺業務的企業“購買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各地的新規也體現了不同的管理水平。北京新規明確將管理對象分為站臺、司機、汽車三個維度,并根據不同主體的性質確定相應的風險管理規定。例如,明確“網約車平臺企業承擔以下承運人、經營者的責任”。同時,對旅客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采取區別責任原則。上海新規明確要求“網約車服務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承擔先行賠償乘客損失的責任”,強化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上海新規還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與司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包含“司機在運營過程中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生活中遇到網約車保險等事情,如果對內容不理解,可以上網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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