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沒系安全帶摔傷
稿件來源:法制日報解析
2011年4月,胡某從建筑商那里承包了一個工程,合同約定胡某負責在工地安裝柴油發電機組及相關配件。隨后,胡某找到范某,上門安裝發動機組和降噪設備。
同年7月26日,范某在工作時不慎從高架腳手架墜落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頸椎多發橫突骨折、頸髓損傷、右側橈骨遠端和尺骨遠端骨折。隨后,在征得胡某同意后,范某返回遼寧省沉陽市繼續治療,共花費近10萬元醫藥費。經鑒定,范某的頸椎傷為九級傷殘,右側尺骨和橈骨傷為十級傷殘。
傷愈后,范某找胡某及施工方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未果,遂將胡某及施工方起訴至沉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2萬余元。法律。
對此,建筑公司表示,該工程由胡某承包,聘請范某進行安裝,胡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胡某表示,范某是他的雇員,范某受傷后,他已經替他支付了所有的醫藥費、伙食費和損失的工資。
法院認定,胡某不具備安裝柴油發電機組及相關配件的資質,范某為長期從事安裝服務的臨時工。 2011年7月事發時,范某在高處安裝設備,未系安全帶,未穿防滑鞋,胡某未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事故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沉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認定,范某的合理損失共計23萬余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貼等。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胡某承擔70%的責任,范某承擔30%的責任。根據責任比例,法院一審判令胡某賠償范某某17萬余元。扣除胡先墊付的近9萬元后,范某還需支付近8萬元,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個案
農民工不注意安全也有責任
本案審判長認為,范某與胡某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胡某在范某從事高處安裝作業時,未對現場進行安全監督,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為范某提供了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因此,胡某對范某的損害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但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長期從事安裝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意識到高處安裝的危險性,應當主動做好安全防護。范某未做好自身安全保護,對損害結果存在重大過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作出上述判決。胡某承擔70%的責任,范某承擔30%的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如果勞動者在用工活動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因建筑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胡某,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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