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那些共享汽車,有買保險嗎
有,按國家規定是必須要購買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另在駕駛共享汽車前一定要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相關案例介紹:
陸先生駕駛車輛出行,被一輛共享汽車追尾。經交警認定,共享汽車駕駛人刑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刑先生拒絕賠償。陸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刑先生、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損失。刑先生認為事發時其駕駛的共享汽車車況不佳,剎車后制動效果不足,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而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主張其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陸先生的相應損失,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車使用人刑先生賠償。陸先生雖辯稱共享汽車存在缺陷,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現無證據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存在過錯,故其不承擔責任。
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的網絡平臺公司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駕駛人在行駛前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具有檢查義務。即使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而駕駛人如果未盡到上述檢查義務,駕駛人仍需要對相應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在駕駛共享汽車前一定要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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