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車標可以蓋住嗎
原車標不可以蓋住。
依據(jù)《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shù)條件》中:
4.1.10 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應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fā)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chǎn)品標牌、發(fā)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也不應破壞或未經(jīng)授權(quán)修改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fā)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zhì)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zhì)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增加機動車車內(nèi)裝飾;
(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出入口踏步件;
(三)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屬于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變更事項的,加裝的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
第二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nèi),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內(nèi)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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