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醉駕酒后駕駛人員如何處理
在內蒙古,醉駕酒后駕駛人員會受到嚴格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如果被認定為醉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比如,2021 年 3 月 16 日 21 時 23 分,呼和浩特市武川縣交管大隊可鎮中隊民警開展酒駕、醉駕集中夜查行動,張某駕駛蒙 ABXXX A 號小客車參加完朋友宴請,行駛到武川縣可鎮平安西街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測定張某血液酒精濃度在每 100 毫升 20 毫克以上,不足每 100 毫升 40 毫克,對張某除以一次記 12 分、罰款 1000 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 6 個月的處罰。
還有,2021 年 7 月 4 日 16 時 30 分許,呼和浩特大隊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收費站對一輛面包車進行例行檢查時,駕駛員經檢測酒精含量為 31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被處以駕駛證一次性記 12 分,罰款 1000 元,駕駛證暫扣 6 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1 年 7 月 8 日 00 時許,呼和浩特大隊執勤民警在呼和浩特西收費站檢查到一輛大眾牌越野車,駕駛員檢測結果為 97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2021 年 7 月 10 日 22 點 20 分,呼和浩特大隊執勤民警于呼和浩特東(北口)收費站發現一轎車駕駛員檢測結果為 54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被處以駕駛證一次性記 12 分,罰款 1500 元,駕駛證暫扣 6 個月的行政處罰。
總之,在內蒙古,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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