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交通事故應如何鑒定?
慈溪交通事故的鑒定可以這樣進行:
首先,由公安機關或者當事人等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組織,這些組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事故的檢驗、鑒定和評估。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其次,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時,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 CT、X 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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