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規則是什么?
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則比較復雜,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罰標準。
首先是扣分處罰。扣 12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構成犯罪、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故意遮擋污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等。
扣 6 分的情況有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或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 20%、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 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等。
扣 3 分的情況如駕駛營運客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 20%、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 30%等。
扣 2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
扣 1 分的情況有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未攜帶駕駛證等。
除了扣分,還有罰款處罰。比如闖紅燈,被交警抓到記 6 分,罰 100 元;攝錄罰款 200 元。不按導向車道行駛,攝錄罰款 200 元。
另外,還有一些行政強制措施,如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等。
如果對交通違章處罰不服,可以有權知道違章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 60 日內依法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 15 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的駕駛者一旦觸犯我國的交通法規時,應積極的到相應的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相關的違規處罰。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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