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該怎么調解
發生交通事故后,調解有一定的流程和方法。
調解流程方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應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 3 日前通知當事人。一方不能按時參加可提前一日通知變更時間,新時間須在 10 天限定內。通知相關人員參加調解,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傷亡者近親屬或監護人、車輛所有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委托代理人須出具授權委托書,且一方人數不超 3 人。調解要在法定 10 天期限內進行,對致死案件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起,致傷從治療終結或定殘起,造成財產損失從確定損失起。
調解時,要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聽取其請求,依據事實和法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計算賠償金額和各方承擔比例,確定補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調解方法眾多。首先,要堅持“合理、有益、克制”原則,爭取最大利益,適時做出適當讓步以表誠意。其次,分析對方調解動機和目的,防止被利用拖延時間。再者,收集信息熟悉案情,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還要抓住機會,占據主動或有利地位時,合理施壓以獲取更大妥協。同時,把握局勢控制情緒,避免沖動行事。最后,做優秀的傾聽者,了解對方想法。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和技巧。比如“陽光事故認定法”,讓當事人參與事故成因講解,心服口服接受認定,避免復核。“公開透明辦案法”,向當事人講解法規、程序、賠償項目和數目,減少抵觸情緒。“情理給個說法”,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依據事實和法律讓當事人信服。“情景互動法”,恰當運用言語創造互動情景,消除對抗情緒。“中場休息法”,在矛盾升級時及時暫停,分開當事人使其冷靜。“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感受對方難處,對照法規達成共識。“欲擒故縱法”,讓當事人了解打官司的繁瑣,促使其接受調解。“巧借東風法”,借助當事人親友等外力促成調解。“借用保險快速理賠法”,在財損事故中利用保險原則,重大事故中探尋風險代理調解。“追刑事故先期介入調解法”,提前介入調解,控制局勢,達成協議或為移送起訴做好準備。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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