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肇事逃逸責任的認定是比較復雜但又十分重要的。
如果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認為自己沒責任駕車駛離;有酒后、無證駕車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又返回;將傷者送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給傷者或家屬留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后離開;接受調查期間逃匿;離開現場且不承認發生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協商未達成一致或未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未留真實信息強行離開,這些情況就構成肇事逃逸。
不過,有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比如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并留下真實信息,一方反悔報案;為及時搶救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并及時報案;將傷者送醫院后,因籌措醫療費用經同意暫時離開并留下真實信息且在商定時間返回;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有證據證明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被迫離開并及時報案。
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分三種。行政責任方面,要被吊銷駕駛證且終身禁駕,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 200 - 2000 罰款。民事責任上,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減輕責任。刑事責任方面,如果傷亡或損失程度構成交通肇事罪,將受到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將受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肇事單位、肇事者逃逸,查緝時間超過七天未查獲的,責任認定分幾種情況。逃逸的當事人為侵權人的,承擔全部責任;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均有過錯,按各自過錯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各方過錯的,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道路外發生的事故損害賠償比照處理,但輕微財產損失且無人員傷亡的,應先撤離再協商。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情形也有不同。因當事人逃逸無法認定責任的,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一方逃逸認定雙方無責任即意外事故的,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一方逃逸且有違法行為或駕駛錯誤,他方無過錯,逃逸方負全責;一方逃逸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責任。
總之,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會被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會被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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