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的第 66 條是什么?
2024-12-06 18:44:02
作者:資訊小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 66 條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這一條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車,會對整車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巨大威脅。一旦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所以,乘車人務必杜絕攜帶此類物品。
向車外拋灑物品也是不被允許的。這不僅破壞公共環境衛生,還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傷害。比如,一個小小的物品從高速行駛的車上拋出,可能會砸到后面車輛的擋風玻璃,影響司機視線,引發交通事故。
而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這一點也至關重要。比如,乘車人在車內大聲喧嘩、與駕駛人激烈爭吵,或者做出一些干擾駕駛人注意力的舉動,都可能導致駕駛人分神,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
總之,每一位乘車人都應嚴格遵守第 66 條的規定,這既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也是對他人安全的尊重。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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