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屢成被告 專家建議加強電子監控
記者昨日從本市海淀區和西城區兩家法院了解到,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因行政處罰而狀告交通隊的案件日漸增多。這讓很少因執法被訴上法院的交管部門面臨如何在法庭上承擔舉證責任的新問題。
現象:罰款增加 司機紛紛上法院 記者從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了解到,今年1至3月已受理3起類似案件。西城區法院今年1月到3月已受理6起。起爭議的處罰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認為罰得太重,有的司機認為自己的違法不會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可罰可不罰的范圍,如等紅燈時接聽手機。另一種則是對處罰事實有爭議,認為自己根本就沒有違法。
據了解,此類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新交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現場處罰的數額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50元增加到了200元,使有的被罰者感到經濟上難以承受,以前不怎么計較的事現在開始認真起來,遂尋求司法途徑來解決。
難題:現場處罰 罰單是唯一證據 因為行政訴訟中要求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法庭上要求交通隊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交警在現場執法時又往往是一對一的執法,如果當事人否認違法事實,交警如何來證明存在違法事實呢?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交警處罰時的罰單記錄是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現場出具的處罰單就是認定是否存在違法的證據,也多被法院采納。
對于訴訟過程中的只此一證現象,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勇認為,路面執法是對瞬間即逝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而且車多人少,因此不可能要求交警在應訴時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提供充分的證據,也不可能要求交警提供違法的固定證據。因此,對于違法事實的證據,起關鍵作用的還是處罰書。
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教授姜明安指出,如果當事人不服,就應該拿出反證來。如執法人員為了個人創收、為了打擊報復等,或者他本人有當天沒有違法的其他有力證據。
建議:多用電眼 增強處罰可信度 盡管交警“無固定證據處罰”有其現實性和必要性,法院大多對此類證據采信。但是,交警執法過程中也難免出現一些判斷失誤。因此,有人建議應當盡可能地運用一些先進的、方便快捷的方式保全證據,如采用“電子眼”監控、攝影、攝像技術等取證,這樣提高處罰證據的可信度。
據了解,在本市實行“電子眼”監控的路段,司機一般都很小心。如果被拍下了都很少起訴。如果對事實不服,交警部門會提供一張電子眼拍下來的照片,司機看到照片就不會再說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