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聯合發文要求:要充分考慮政策延續性和社會承受能力,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從業人員和社會各界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建設部、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公安部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日前向各地印發了《關于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確保社會穩定的通知》,明確要求近期不得出臺新的涉及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和乘客切身利益的政策規定,特別是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和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等方面的規定,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借機擾亂社會秩序。今后,涉及出租汽車政策的制定和調整,要充分考慮政策延續性和社會承受能力,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把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加強對城市出租汽車的管理,“誰管理、誰負責”。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政府組織力量對影響行業穩定的重點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決。各地建設、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大打擊非法營運的力度。公安、建設、交通等部門要根據出租汽車招手即停、門到門服務的特點,合理規劃、科學設置出租汽車?空军c。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
《通知》特別強調,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取消。各地要堅決落實國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車管理費、場站管理費、交通安全費等收費項目,不得變換名目繼續征收,也不得向出租汽車收取運輸管理費。嚴禁部門對出租汽車重復檢驗、檢測和收費,制止通過行政手段強行征收經營性收費的行為。要規范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行為,糾正企業向從業人員亂集資、亂罰款、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和保證金等做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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