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日前正式發布《關于依法處理行人、非機動車違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并將于2月27日起實施。這個《通告》明確表示了“撞了白撞”的規定,行人的5種違章行為是要自己負全部的責任。
據悉該《通告》主要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機動車騎車人違章行為嚴格依法定責,以責論處。它明確列舉了行人、非機動車違章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且車輛駕駛人員無違章行為,并采取了適當避讓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由行人、非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一些情況。
據《通告》,當行人出現以下5種違章行為之一,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且車輛駕駛人員無違章行為,并采取了適當避讓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將由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車行立交橋等道路行走或逗留,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地方違反信號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在設有人行橫道、人行天橋的地段橫穿車行道,不走人行橫道或人行天橋,與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鉆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欄桿或隔離設施,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在機動車道內招停出租車(公交車)、兜售、發送物品,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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