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企業的召回活動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的,政府主管部門在整個召回過程中要給予監督和指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一項十分復雜而龐大的系統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規制定、前期技術準備、信息網絡建設、實施后的日常運行管理以及宣傳、培訓等方方面面,需要國家專項財政予以支持。
召回不等于退換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15日正式頒布,有關專家提醒廣大車主,缺陷汽車被召回并不等于舊車退還廠家,再換新車。
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產品質量處處長汪立昕說,召回所說的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這種缺陷更多地表現為潛在的隱患。召回是針對群發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個案。產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著產品整體不好。如2003年發生群發性故障的幾種車型,都是技術含量十分高的汽車產品。
汪立昕說,希望廣大車主在遇到召回時,能夠積極配合企業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做必要的維修。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是一種很正常的商業行為,體現了廠商對顧客負責的態度。消費者應對這樣的操作模式正確理解,不必反應過度。
“召回”彰顯公共安全至上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宗旨是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近年來,公共安全事故頻發。以汽車為例,由于存在系統性缺陷引發的交通事故數目龐大。公安部于今年年初通報的2003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情況顯示,全年因機械故障造成的死亡人數為4527人,比2002年多死亡377人,上升幅度為9.1%。機械故障主要是制動失效和制動不良,此兩項分別造成1389人和1972人死亡,分別比2002年多死亡138人和134人,增長幅度分別為11%和7.3%。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沒有關于召回的相關法律條文,致使廣大消費者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某些國際汽車公司發出缺陷汽車召回后,卻以我國無此法律為由拒絕為中國消費者彌補損失。從2001年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著手研究召回制度的實施,從肯定其必要性到論證其可行性,最終遵循“借鑒國際、結合國情、積極推進、慎重行事”的原則,完成了法規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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