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人員要考科目一
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在內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原來規定,駕駛證持有人從事道路駕駛教練的,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5年以上,現征求意見稿無此規定。
一個周期內滿12分要重考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還應當進行科目二考試。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0日內進行考試。
考場內外都設必考項目
本次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科目一、二內容更詳細,改動不大,科目三規定較具體,同時,分數也有所提升。
內容上,科目三規定場內道路上,對照申請報考的準駕車型設定必考項目。在實際道路上考試時,設定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距離。
最低分數從70分升至80分
合格標準方面,原來科目三的標準是“大型客車90分以上,大型貨車80分以上,其他機動車70分以上。”現征求意見稿顯示,科目三的合格標準為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應當達到90分;報考其他準駕車型的應當達到80分。
違章記分標準梯度有變
本次征求意見稿與原《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相比,違章記分標準梯度有了改變,從原來的12分、6分、3分、2分、1分,變為12分、4分、2分、1分,且一次記12分的情況由原來的9種情況減少為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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