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起草參與者段里仁:機動車擔責并非負全責
[2004-09-04 09:42:14] 太平洋汽車網
佚名
責任編輯:
liuzhen
《征集意見稿》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條的框架所制訂的。這條規定不僅引發了反對聲,甚至激起了很強的民間情緒。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參與者、公安部和建設部“暢通工程”專家組專家段里仁表示,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并不等于負全責,這里有公眾對新法的誤讀。其實,“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負責”有很多限制條件,包括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制定了很多法律責任上的限定,能夠對機動車和行人過失舉證的機動車方可減責和免責。
但是,他強調,與此前的法規相比,新交法的確加重了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而保護處于弱勢地位和行人的非機動車駕駛員的利益。
段里仁說,“10年的立法過程,真正發生變化的事實之一是,在調整人、車、路三者的關系中,改變了過去幾十年‘以責論處’的管理思路,明確了生命權大于路權的準則。它將成為中國減少交通事故、改變安全觀念的一個分水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參與者、公安部和建設部“暢通工程”專家組專家段里仁表示,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并不等于負全責,這里有公眾對新法的誤讀。其實,“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負責”有很多限制條件,包括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制定了很多法律責任上的限定,能夠對機動車和行人過失舉證的機動車方可減責和免責。
但是,他強調,與此前的法規相比,新交法的確加重了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而保護處于弱勢地位和行人的非機動車駕駛員的利益。
段里仁說,“10年的立法過程,真正發生變化的事實之一是,在調整人、車、路三者的關系中,改變了過去幾十年‘以責論處’的管理思路,明確了生命權大于路權的準則。它將成為中國減少交通事故、改變安全觀念的一個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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