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草案征求意見階段 兩種情況可退車
汽車“三包”草案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記者昨日從省質監局獲悉,消費者千呼萬喚的汽車產品“三包”法規已經進入草案征求意見階段,草案中規定整車“三包”界限為使用2年或行駛40000公里以上,并明確如果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消費者可以退貨。同時草案要求生產者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
草案對經銷商和修理者也作出了相關約定,比如要求修理者應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修記錄,并用書面表達形式交消費者,還要建立維修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汽車的維修記錄。
汽車三包六大規則
據省質監局投訴舉報中心鄭連錚處長介紹,汽車三包(草案)中有六大規則成為各界人士關注的焦點。
焦點一:“三包”政策明確規定整車“三包”為2年或40000公里,以先達到為準。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應明示在“三包”憑件上。
焦點二:在整車和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辦理修理。由“三包”憑證上明示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修理。
焦點三: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應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焦點四: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關鍵零件同一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時間超過35個工作日,或累計修理8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為消費者調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其“三包”期重新計算。
焦點五: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不能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占用時間超過3個工作日的,從早到晚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者與消費者協商后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費用補償。
焦點六: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者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應減去消費者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四項免責消費者可得弄明白
“三包”也規定了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不承擔“三包”責任的范圍即:
A:整車產品用于出租、租賃或者其他經營目的的,自從事經營活動之日起喪失本規定的“三包”權利;
B:非產品質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C: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整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D:發生故障后,未征得銷售者或修理者同意,自行處置致使損壞擴大的損失。
四項免責與消費者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質監部門提醒消費者,一旦汽車三包規定出臺,消費者一定要認真學習并牢記相關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名詞解釋
《汽車三包規定》是解決由于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缺陷產品的法律責任。對于由生產、銷售過程中各種隨機因素導致產品出現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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