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必須買保險遵守法規保費低
美國醫療費用昂貴,對人身傷害的賠償額也相當高,常常出現天文數字,但完善的保險制度使大多數交通事故肇事方不必擔心賠得傾家蕩產。
在美國,所有汽車必須強制購買類似中國“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大型卡車和巴士還要購買最高保額好幾百萬美元的全額保險。買車時,如果不當場買保險或者提供當前本人有效的保險單(有些州法律規定,同一人擁有的舊車保險可以在短時間內適用于新車),車商不敢放你出門。不開車的人相當數量也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的州還規定雇主必須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遇到交通事故,由承擔全部責任一方的保險公司賠償,或是雙方保險公司根據責任劃分比例賠償。雖然責任方一般不用自己掏腰包,但保險公司會給他記上一個不良記錄,保費立馬就會漲,如果事故很多,最后很可能會被拒保。而連續多年不出事故的人,保費會下降到起初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這就鼓勵行人和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盡量避免事故。
保護行人應漸進要待條件成熟時
南加州一所大學的道路交通研究專家史迪夫在接受采訪時指出,美國交通法規對行人的保護是根據實際情況漸進遞增,而并非一步到位。
史迪夫說,在上世紀四五十年代,幾乎所有州對汽車行人之間的事故都按照責任劃分認定,并沒有行人路權高于汽車之說。后來,道路設施不斷完善,社會文明程度提高,行人交通法規意識增強,機動車日漸普及,保險制度也日益完善,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一些州開始修改法律,傾向于優先保護行人。其他幾個州也曾經有議員建議修改交通法規,但是被議會否決了,理由是當地條件還不具備,如道路設施不夠完善,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現象還比較多等。
他進一步說,保護弱者并沒有錯,但強弱的劃分是相對的。當汽車剛發明時,汽車少而行人多,能說那時汽車就一定是強者,行人的路權就要高于汽車嗎?法律的作用是調整雙方行為,如果在不合適的時機非要過度偏向其中任何一方,那么結果可能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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