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帶人逆行被撞成輕傷 “行人負全責”案開庭
記者獲悉,最近有關“撞了不白撞”的訴訟糾紛案件激增。今天,門頭溝區法院將開庭審理一起因事故認定行人負全責,而行人狀告司機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
-行人全責
按法律規定還可獲賠償?
今年7月3日晚,家住門頭溝區的秦先生騎車帶著妻子和3歲的小孩在門頭溝區雙峪路口逆行,同王先生駕駛的小客車相撞,秦先生等三人被撞成輕傷。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認定行人對事故負全責,司機免責。最近,秦先生一家三口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撞了不白撞”原則起訴到法院,要求司機承擔經濟損失1萬余元。
-司機無責
墊付的醫藥費能討回嗎?
無獨有偶,門頭溝區法院最近又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負全責,司機要求退還其墊付的醫藥款的案件。6月2日早晨7時許,司機趙先生駕駛小貨車途經門頭溝區北澗溝村口公路時與騎自行車的岳女士相撞。事故發生后,趙先生為救治岳女士主動墊付醫療費10669.78元,后經門頭溝區交巡支隊認定,行人岳女士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趙先生看到責任認定書后,就向門頭溝區法院起訴,要求行人岳女士返還他已經墊付的醫療費用。
接到起訴后,岳女士很不服氣。岳女士說,她對事故責任認定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另外,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趙先生駕駛小貨車從事的屬于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應對作業致人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不能成為其免責的正當理由,并且原告曾為小貨車辦理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在5萬元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司機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不是向行人索賠。
-律師支招
應先告保險公司
交通部門認定“行人負全責”,能否免除機動車司機的民事責任呢?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孫勇律師說,上述兩案都陷入了誤區。
一方面,這兩起訴訟都應當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因為新交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才能按照“撞了不白撞”處理。
另一方面,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不同于最終確定賠償的責任認定。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主要用來確定司機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據此對司機作出吊銷駕照、行政拘留等。而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賠償過程中只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不是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
●頭條鏈接:類似糾紛還不少
今年2月20日晚11時05分,某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孫某駕駛出租車在宣武區白廣路白紙坊路口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時,恰巧于女士騎自行車到了機動車道。孫某因剎車不及,所駕車的前部與于女士自行車后部及身體接觸,造成于女士落下10級傷殘。昨天,于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司機孫某所在的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她7.857萬元。另據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隊對此事故認定的結論是:于女士和司機孫某各負同等責任。理由是:于女士騎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違法,而司機孫某駕駛的汽車經檢測右大燈光強度不合格。
昨天,記者從西城區法院獲悉,6月3日阜成門立交橋南“貨車騰空越過隔離墩砸死兩人”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已訴至法院。兩名死者的家屬分別向大貨車司機王某和昌河面包車司機吳某索賠共計134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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