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字路口 右側直行車仍需等紅燈
家住西四丁字路口附近的王先生開車一向規矩,沒成想自己突然成了“滿分”司機。原來,他開車由北向南直行時闖了“紅燈”。
丁字路口也要等紅燈,是新法做出的新規定。以前車輛通過丁字路口,在紅燈亮起時,路口右邊直行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是可以通行的。但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中明確規定:“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也就是說,只有右轉彎的車輛在紅燈亮時可以通行,直行和左轉彎都是被禁止的。因此,這就取消了原來丁子路口右邊直行車輛紅燈時也可通過的規定。
新手上路 別上快車道要貼實習標
9月1日,交管部門對新手上路行車做出了新的規定,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由交管局發放的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另外,剛剛頒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明確規定,新手不可在快速車道行駛。
車壞高速路 警告標志應放150米外
9月10日,在京津塘高速路,一輛水泥罐車與一輛停在路邊處理故障的大貨車相撞。而事后,大貨車的兩名修理工慶幸道:“多虧交警及時把我們從貨車底下叫出,否則我們也沒命了。”
據值勤交警講,兩修理工將貨車停在行車道和硬路肩之間,僅在車后6至7米碼放了反光警示標志,隨后兩個人便在車下修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高速路上處置故障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從這起事故看,要不是交警發現及時,他們兩人也將為自己的處置不當,付出生命的代價。為此,特別提醒大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即保護了別人也保護了自己。
車牌管理 故意擋車牌可罰200元
今年國慶,人們發現婚禮車隊中的“百年好合”,不再扮演車牌的蓋頭了。這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依據《處罰及記分標準》的規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將處以200元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規范特權車 非緊急任務不享有特權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這類“特權車”有怎樣的特權呢?《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有明確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據了解,本月市交管局加大了對各類“特權車”的執法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依據《處罰及記分標準》的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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