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交通部本著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的原則出臺了新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該《意見稿》從發布之日起就掛在交通部的網站上征求市民意見。意見稿針對目前機動車維修市場亂收費、零配件以次充好等現象嚴加杜絕,并建立了機動車維修質量保修期制度,以求更大程度地規范機動車維修市場。
維修經營門檻提高
據了解,目前的機動車維修市場存在“小、亂、差”的情況,個體戶和無證經營普遍存在,由此引發了眾多的維修質量糾紛,交通部也頻頻發布汽車維修市場整頓工作方案,新規定的出臺將有望杜絕這種情況。
《意見稿》從五個方面嚴格設定了準入標準,其中最主要的三點是:要有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若經營場地是租用的,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有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鑒定合格;有必要的技術人員,并且針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人員有特殊的規定,要求其各個崗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得低于80%。
而交通部1986年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準,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并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老辦法中機動車維修經營門檻低,一些實力不夠的個體戶也就渾水摸魚。
建立保修期制度
《意見稿》的亮點是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設立。關于這一點,老辦法中也有提及,但限定內容泛泛而談,沒有切中要害。
《意見稿》明確表示,“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算起。商用汽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維修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18000公里或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維修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乘用車汽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者12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35日;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不僅如此,《意見稿》還對維修質量投訴有詳細規定:對維修質量投訴,在質量保證期內,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相關證據的,承修方負責無償返修。對沒有和托修方簽訂書面合同以及無法提供真實維修記錄的,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擔全部責任;在質量保證期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證據,進行積極調解。
鏟除違規經營現象
機動車維修市場“假配件泛濫”、“維修價格混亂”、“夸大故障要高價”等詞語頻現于各媒體的報道。對此《意見稿》特意規定,“對于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機動車維修投訴事項,并造成社會影響,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主動介入機動車維修投訴事項的處理”,由此可見,政府新辦法制定的相關部門對媒體輿論的重視。
據了解,機動車維修業界經常有內幕消息透露,汽車維修者會用一些欺詐伎倆來蒙騙消費者,其中一常見的欺詐伎倆就是,對于車子換下來的零部件,汽修廠老板往往當著車主的面扔在廢棄材料堆里,而等車主一走就馬上撿回來,修復噴漆之后又可以賣給別的用戶,對此,《意見稿》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來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自行處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這顯示了那些缺乏誠信、弄虛作假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將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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