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撞人事件調查:蘇秀文是失誤還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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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4:12
] 太平洋汽車網 來源:
pcauto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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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yinglan
當地一家報紙在2003年10月18日的報道中有這樣的描述:一“摩的”司機講述當時的情景,“開寶馬的女的嘴里低聲嘟囔著什么轉身上了車,突然,車就躥了出去,圍觀的人因躲閃不及被撞倒了一大片。”
代義權說,他是聽到蘇秀文上車之前說了兩句話,但是沒聽清內容。
代義權的侄子代青江說,事發后數日,他到現場尋找證人,有人告訴他,蘇秀文嘴里“嘟囔”的是:信不信我敢撞死你。
哈爾濱市道里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王利對此的說法是:那天看了報紙報道后,有人找到代青江說有4個人聽到蘇秀文說過這話,可以作證,但要給5000元錢,如果給錢還能找到其他的證人。王利說:“代青江當時沒給,原因是如果給錢就是買證據了。”
一個事實是,在交警部門的證言和26份詢問筆錄中。沒有一份證言材料證實蘇秀文說過要撞人。王利介紹,一家中央級電視媒體事發后在哈爾濱暗訪了3天,同樣沒有找到任何證明材料。
哈爾濱市道里區交警大隊大隊長王俊嶺說,在新聞發布會上,交警部門曾懇請新聞單位,如果在調查中有不同證言可以提供,如果不相信公安,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供。
另一個細節是,法庭上,蘇秀文很肯定地回答說:沒看到死者曾經向她賠禮道歉,不知道死者和農用車司機是夫妻關系。
言下之意,她不可能為了報復代義權而撞死劉忠霞。
2003年10月28日,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在道里區交警大隊召開新聞發布會時公布了事故的結論:“在第二階段事故中(第一階段指拖拉機剮蹭寶馬車的階段),蘇秀文是由于駕駛車輛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誤,發生事故時采取措施不當,才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判二緩三的依據
“即使蘇秀文有罪,代義權也要提供出她有罪的證據,現在的問題是代義權根本沒有證據。”
2003年12月20日,蘇秀文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黑龍江電視臺法制頻道當日上午對庭審進行了現場直播,據后來的統計,收視率創下了這一時段該頻道的紀錄。
黑龍江省天樂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丁寧認為:庭審程序沒問題,根據事實和舉證,量刑算是公正,這個量刑是基于責任認定為基礎的。
公訴人于躍洋說,庭審中沒有公眾所關心的問題,所以就有人說公訴人和被告是在“一唱一和”。于躍洋告訴記者,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曾經在故意殺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間湊集證據,做了大量的調查,最后以交通肇事罪起訴蘇秀文。于躍洋還說,檢察院所做的調查主要是依靠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非特殊情況,檢察機關沒有獨立調查權。
道里區法院副院長、刑法學博士董玉庭介紹,檢察機關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后,該院刑庭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合議認為,蘇秀文涉嫌故意殺人只是一些人的猜測和推測,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蘇秀文有故意的行為。
董玉庭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交通肇事罪應判處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案發后被告人蘇秀文的家屬積極與死者家屬、傷者達成和解,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罪,并有悔罪表現。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說,我國目前法律講疑罪從無,做個假設,即使蘇秀文有罪,代義權也要提供出她有罪的證據,現在的問題是代義權根本沒有證據。
在記者接觸到的法學界人士中,也有人認為對蘇秀文的判決偏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丁寧認為,該解釋主要處罰依據是致死亡和重傷的數字,而蘇秀文案中12名輕傷和輕微傷者并不介入判決標準。而且涉及到死者劉忠霞的賠償也是偏低的;一是因為交通肇事賠償標準時所有的賠償中最低的,第二,劉忠霞是農村人,依照城市賠償標準又要打折扣。
蘇秀文一案的審判長、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高瑞強告訴記者,關于量刑標準很多朋友都在和他探討,還有市民打電話給他,問他為什么這么判。
高瑞強說:“我是一個法官,我面對的是正義的天平。一句話,我們認為是客觀公正地審理(這個案件),至于別的什么非議,誰愿意說什么就說吧。”
蘇秀文夫婦的親戚關系
“蘇秀文與關明波與韓桂芝沒有任何親屬關系,韓桂芝的所有親屬也不認識蘇秀文與關明波這兩個人。”
2004年1月2日晨,黑龍江交通廣播電臺在新聞節目中播發的一條消息顯示,東北網記者求證哈爾濱市道里交警大隊有關負責人,據該負責人證實,蘇秀文與其夫關明波不是黑龍江省或哈爾濱市曾任和現任領導的親屬。
1月2日中午,在黑龍江省政協,省政協主席韓桂芝的秘書陳文利對記者說,韓桂芝的兒媳只有30歲,而且不會開車。對于記者的進一步求證,陳文利說,“蘇秀文與關明波和韓副書記沒有任何親屬關系,韓副書記的所有親屬也不認識蘇秀文與關明波這兩個人。”
關明波本人對記者說,他非但和韓桂芝沒有親屬關系,而且根本不認識。關明波說:“家的親戚,連在區里當官的都沒有。”
當日下午,王利向記者再次證實說,道里區交警大隊通過三個渠道核實了有關傳聞:第一,到當事人戶籍所在派出所了解其社會關系;第二,2003年12月31日,要求關明波寫一份親屬關系交到交警隊,證實和省市領導沒有親屬關系;第三,該大隊在辦案過程中,沒有一個省、市領導說情干擾辦案。
王利說,交警隊目前只能從這一層面對蘇秀文的親屬關系進行證實。
關明波則告訴記者,他現在是哈爾濱市海龍市場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早年他曾經賣過菜、賣過魚,1988年以前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后來自己在外面承包小工程,就是個小包工頭。
關明波同時否認自己是黑龍江冠洋集團的總裁:“冠洋的董事長是我三哥,我確實在冠洋搞過工程,但是沒有什么職務,也不是冠洋集團的總裁。”
根據警方消息,肇事的寶馬車屬于哈爾濱市海龍市場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記者在哈爾濱市工商局查到資料顯示,哈爾濱市海龍市場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001年5月28日成立,經營范圍是“從事市場開發方面投資;購銷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劇毒品)”,注冊資本1500萬元。
該公司股東有關明波、黃某和蘇秀琴(蘇秀文四姐),出資額分別為9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關明波告訴記者,他不是什么大老板,1500萬元資本不是大生意,都是親戚朋友湊的。因為他喜歡車,現在開的奔馳又是幾年前買的二手車,就買了這輛寶馬,然后準備把奔馳賣掉。車價實際是80多萬元,加上其他的落戶牌照等總額是100萬元出頭,其中包括黑AL6666車牌的拍賣價5萬5千元。
而關明波工作過的冠洋集團,工商局資料顯示其全稱為“黑龍江冠洋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建委合法的資質證書核定其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
工商資料顯示,冠洋集團目前有子公司6家:黑龍江冠洋廣告有限公司、黑龍江冠洋運輸有限公司、黑龍江冠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黑龍江冠洋物資經貿有限公司、黑龍江東昌高等級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和黑龍江哈西高等級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冠洋集團成立于1997年11月12日,現注冊資本為10030萬元,董事長為關學平,即關明波的三哥。
據本地媒體報道,冠洋集團已建和在建的項目有肇東到肇州高等級公路和省松花江濱北橋擴孔橋至蘭西縣的高等級公路。
據最新消息,冠洋集團將自籌資金8億元,建設哈爾濱市道外二十道街跨松花江公路大橋。當地媒體報道稱“道外二十道街跨江大橋”項目已在哈爾濱城市建設重大項目儲備庫中沉睡多年。這個項目中,政府將在有關政策上給予企業優惠待遇,大橋建成后20年或25年的經營期將歸企業所有,期滿后政府將把大橋收歸國有。
兩個相關細節
2003年10月18日,交警部門核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蘇秀文實行刑事拘留,之后將其送到哈爾濱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原哈爾濱市公安局七處),因為她是女犯,又有醫院的診斷必須輸液治療,于是將其關押在萬家勞教所醫院。
關于10月16日的事故,還有兩個細節需要澄清。
現場圖片顯示,一個女子抱著三條中華煙站著。對此關明波告訴記者,寶馬車一直是他開,車后面放有2萬元現金和3條中華煙。后交警要將肇事寶馬車拖走,關明波從車里清理出了這些物品。
交警部門介紹,當時因為不認識關明波,而那時蘇秀文和蘇秀琴已經被帶回了交警隊,無法證實兩人的關系,所以就先把中華煙給了關明波,在交警隊證明了關和蘇兩人的身份后將錢還給了關明波。但是關明波在現場又將中華煙交給了事發時不在現場的蘇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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