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丟了停車場有賠償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草案)》首次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深圳50家物業公司已向全國人大送去“緊急報告”對該條款提出反對意見
矛盾焦點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草案)》第一次明確規定營業性停車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卻在深圳市的物業管理行業中引起軒然大波。日前,深圳50家有影響力的物業管理公司已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緊急送去一封“緊急報告”,對該條款提出反對意見。
五種情況停車場要負責
《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在5種情形下,停車場管理單位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按規定發放、查驗停放憑證的;停車場設施保養不善的;發現他人損壞或者盜竊機動車,未采取相應措施阻止和報警的;未按公示的停車場管理制度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而機動車駕駛人未按停車場管理單位的要求停放車輛或進出停車場,造成停車場設施或其他車輛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日前,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條例》正向深圳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反對的聲音:不應把丟車風險轉嫁企業
一石擊起千層浪。以萬科、金地、中航、鵬基、賽格等深圳知名物業管理公司為代表的50家物業公司聯名向全國人大送去一封“緊急報告”,一致認為該條款侵害了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0家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小區丟車現象時有發生。而這個首要應該依靠政府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活動、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來防范并承擔責任。企業不具備行政執法功能,單靠企業制止車輛丟失是無能為力的。物業管理公司只能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范工作,而不能代替公安機關來打擊犯罪活動,更不能代替公安機關承擔社會治安方面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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