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律師宋成軍和副教授周澤先后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盡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組織審查,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1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同時建議全國人大迅速通過執法監督程序,叫停違法征收養路費的行為”。" />
宋成軍認為,首先,作為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其效力高于作為行政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在法律適用上當然優先適用效力高的法律及條款。
即1999年10月31日后,公路養護資金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征稅籌措。
其次,作為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養路費征收內容既超出了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公路養護資金只能征稅籌集的法定范圍,也直接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再次,1999年10月31日后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向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養路費。因此,《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屬于應該予以改變或撤銷的范圍,現實行政管理中第十八條在1999年10月31日后根本不能適用。
“人大不回應就是失職”
“征收養路費違法已不容置疑,現在的關鍵問題是交通部門繼續征收,卻沒有哪個部門管一管,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站出來說話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一直置之不理,那就是失職!
宋成軍認為,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之后,如果政府執法部門仍以根本不能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依據強制征收公路養路費,顯屬蔑視法律、挑戰法律尊嚴。
“我的建議書已經寄出半個月了,至今沒接到任何回應。本周如果再沒回應,我將寄出相同內容的第二份建議書。如果一直沒有回應,我將每周寄出一份建議書。”
教授上書問責養路費征收
10月30日,當周澤副教授看到交通部表示要繼續征收養路費的通知時,當天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違法問題暨撤銷違法的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建議書》。他在建議書中提出:“養路費違法征收何時止?《公路法》還要不要執行了?”
我們曾試圖得到全國人大和交通部的回應,未果。目前,爭論仍在繼續。
交鋒
■征養路費違法
“繼續征養路費是對法律的蔑視”
記者:您為什么堅持認為交通部門征收養路費是違法行為?
周澤: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修訂前第三十六條有關公路養路費征收的內容被取消,非常明確地規定公路養護資金只能靠征稅來解決,顯然征收公路養路費的相關內容已經被廢止。
記者:有專家提出征收養路費未背離《公路法》,征收是合法的,您怎么看?
周澤:這種說法不成立。1997年,《公路法》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同時規定,沒有征收附加燃油費的,仍征收公路養路費。這說明征收養路費已成為暫時的做法。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明確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
■征養路費合法
“立法和行政出現了脫節”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楊小軍是支持征收養路費的法學專家之一。昨天,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要全面理解《公路法》的實施問題。
他認為,《公路法》是在養路費制度的背景下制定的,準備推行燃油稅!豆贩ā芬幎,實施燃油稅的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制定。這個規定,實際上是對未來制度的一個設計,是表明了一個態度,要實施燃油稅,但怎么實施,什么時間實施,則交給國務院制定,國務院至今沒有制定,《公路法》沒有明確停收養路費。因此,目前征收養路費是有依據的、合法的。
不過楊小軍教授認為征收養路費合法但不合理,實施燃油稅肯定是方向,只是時間問題。對《公路法》1999年修訂時對養路費條款的刪除,楊小軍教授認為,《公路法》提出要實施以稅收養路,表明一種趨向,但得不出馬上實施的結論。刪除了養路費條款,但沒有禁止,說明是要進行轉制,只不過這里刪掉了,那里要接但沒有接,銜接出了問題。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出現了脫節問題,但不能說明執法部門違法征收,這是兩個問題。
《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是否說明《立法法》2000年實施后,交通執法部門實際上無法可依?楊教授說,對這一問題要全面理解,不能簡單地下結論。這種情況下,要根據《立法法》調整原來的規定,調整規定要有一個過程。許多法律都面臨著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