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失竊三年 竟被通知交36800元養路費?
[2004-09-21 15:32:47] 太平洋汽車網
張斌
責任編輯:
wusimin
車丟了,向警方報了案,一年之后,卻收到補繳養路費的通知,廣州市民丘女士碰上了這樣的煩心事。丘女士起初沒有理會,又過了兩年,丘女士收到一份“違法行為通知書”,這次需要補繳的養路費及滯納金總計達36800元。
無獨有偶,市民凌先生摩托車被盜后還被要求繳納養路費,凌先生為了這34元的養路費,將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告上了法院,法院裁定該案要先經行政復議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訴。凌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如今二審已經開庭。
廣州市公路部門對未及時報停的被盜車輛繼續征收養路費,已經受到個別市民的質疑與挑戰。市民丘女士稱,她原已為自己的一輛車繳納了2001年1-12月的養路費,2001年9月8日晚該車被盜,次日她與朋友到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2002年8月下旬,丘女士突然收到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于2002年7月19日發來的“通知書”,要求她繳納2002年1-7月的養路費共計3936元。
丘女士認為不應繳納車輛被盜后的養路費,所以沒有理會。今年8月22日,丘女士收到一份“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她繳納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7月21日的養路費共計36800元。8月26日,丘女士向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寫申請報告,要求減免2002年8月之后的養路費及全部滯納金。9月1日,申請被批準后,丘女士繳納了2002年1-7月的養路費1400元,該所為其車辦理了報停手續。
但丘女士堅持認為,上述養路費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她向廣州市公路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向她征收1400元養路費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公路局已于9月14日正式受理該申請。
今年4月5日,市民凌先生因為“摩托車被盜后被要求繼續繳納34元養路費”,將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告上法院。4月26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車輛失主狀告公路規費征稽機關“車輛被盜后征收養路費”行政訴訟案,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可能是中國“車輛被盜后征收養路費”行政訴訟第一案。
7月8日,天河區法院以應先經復議程序后才能向法院起訴為由,一審裁定駁回原告凌先生的起訴。凌先生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9月2日,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
■當事人說
凌先生(失主)
打官司不是為了錢,是要討個公道我向征稽所繳納“車輛被盜后的養路費”時,感覺自己是在為偷車賊“埋單”,雖然只有34元,但我無論如何接受不了這個事實。
打官司絕對不是針對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也不是為了錢,而是針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打官司在經濟上是得不償失的。我先后跑了八九趟法院,車費花了100多元,加上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各要100元,以及信息查詢費60元,差不多已花了400元,從時間和精力上也耗費了相對較大的成本,但是從法律上討個公道,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
丘女士(失主)
車都丟了,還要交錢,太不合理那張通知書從天而降,我想破腦袋也想不通,面包車都丟了,人本來就倒霉,還要交這飛來的36800元養路費,太不合理,把我搞得心情煩躁不安,心里總覺得有好大壓力。
我很感激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給我減免了35400元,但我認為剩下的1 400元也沒有理由繳。我在政府機關做后勤工作,許多同事也覺得這個規定太不合理。為這事,我弟弟和他的朋友們都特別氣憤,律師建議我找政府有關部門討回公道,我決定討個說法,所以申請行政復議。
郭超文(越秀公路規費征稽所所長)
沒有報停,養路費要一直繳下去廣州市公路規費征稽處2003年7號文件規定:“被盜車輛的車主應在一個月內憑有關部門的證明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對于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停征手續的失主,可繼續征收養路費至辦理停征手續的上一個月。
我的職責是按上級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定辦事,凌先生因為沒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限內辦理報停手續,按上級部門規章理應繳納養路費。
即使是這個規定不合理,也應由上級政府部門來改,沒改過來之前,我們仍要執行現行規定。
■律師說法
法無明文規定 征收缺乏依據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 李永祥律師:
根據我國《公路法》和《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政府公路部門是養路費的征收主體,而車輛是征收對象(按車輛的噸數等征收),車輛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車輛被盜后成為“贓車”,將受到公安、交管、車管等部門的查緝,征收對象已不具備合法上路行駛的資格。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車輛被盜后仍須繳納養路費”,也沒有規定“失主不及時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應該繳納報失后至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前的養路費”。在行政許可法中,公路部門向失主繼續征收“車輛被盜報失后的養路費”,也找不到法律依據。該行政行為依據是廣州市公路規費征稽處內部文件,不合理,應予撤銷。
■參照
車輛被盜后不用再繳車船使用稅
凌先生和丘女士憑公安部門出具的被盜報失證明材料,到地稅部門辦理車船使用稅的停征手續,廣州地稅部門明確稱,不用繳納被盜后的車船使用稅。
無獨有偶,市民凌先生摩托車被盜后還被要求繳納養路費,凌先生為了這34元的養路費,將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告上了法院,法院裁定該案要先經行政復議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訴。凌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如今二審已經開庭。
廣州市公路部門對未及時報停的被盜車輛繼續征收養路費,已經受到個別市民的質疑與挑戰。市民丘女士稱,她原已為自己的一輛車繳納了2001年1-12月的養路費,2001年9月8日晚該車被盜,次日她與朋友到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2002年8月下旬,丘女士突然收到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于2002年7月19日發來的“通知書”,要求她繳納2002年1-7月的養路費共計3936元。
丘女士認為不應繳納車輛被盜后的養路費,所以沒有理會。今年8月22日,丘女士收到一份“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她繳納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7月21日的養路費共計36800元。8月26日,丘女士向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寫申請報告,要求減免2002年8月之后的養路費及全部滯納金。9月1日,申請被批準后,丘女士繳納了2002年1-7月的養路費1400元,該所為其車辦理了報停手續。
但丘女士堅持認為,上述養路費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她向廣州市公路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向她征收1400元養路費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公路局已于9月14日正式受理該申請。
今年4月5日,市民凌先生因為“摩托車被盜后被要求繼續繳納34元養路費”,將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告上法院。4月26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車輛失主狀告公路規費征稽機關“車輛被盜后征收養路費”行政訴訟案,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可能是中國“車輛被盜后征收養路費”行政訴訟第一案。
7月8日,天河區法院以應先經復議程序后才能向法院起訴為由,一審裁定駁回原告凌先生的起訴。凌先生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9月2日,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
■當事人說
凌先生(失主)
打官司不是為了錢,是要討個公道我向征稽所繳納“車輛被盜后的養路費”時,感覺自己是在為偷車賊“埋單”,雖然只有34元,但我無論如何接受不了這個事實。
打官司絕對不是針對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也不是為了錢,而是針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打官司在經濟上是得不償失的。我先后跑了八九趟法院,車費花了100多元,加上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各要100元,以及信息查詢費60元,差不多已花了400元,從時間和精力上也耗費了相對較大的成本,但是從法律上討個公道,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
丘女士(失主)
車都丟了,還要交錢,太不合理那張通知書從天而降,我想破腦袋也想不通,面包車都丟了,人本來就倒霉,還要交這飛來的36800元養路費,太不合理,把我搞得心情煩躁不安,心里總覺得有好大壓力。
我很感激越秀區公路規費征稽所給我減免了35400元,但我認為剩下的1 400元也沒有理由繳。我在政府機關做后勤工作,許多同事也覺得這個規定太不合理。為這事,我弟弟和他的朋友們都特別氣憤,律師建議我找政府有關部門討回公道,我決定討個說法,所以申請行政復議。
郭超文(越秀公路規費征稽所所長)
沒有報停,養路費要一直繳下去廣州市公路規費征稽處2003年7號文件規定:“被盜車輛的車主應在一個月內憑有關部門的證明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對于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停征手續的失主,可繼續征收養路費至辦理停征手續的上一個月。
我的職責是按上級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定辦事,凌先生因為沒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限內辦理報停手續,按上級部門規章理應繳納養路費。
即使是這個規定不合理,也應由上級政府部門來改,沒改過來之前,我們仍要執行現行規定。
■律師說法
法無明文規定 征收缺乏依據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 李永祥律師:
根據我國《公路法》和《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政府公路部門是養路費的征收主體,而車輛是征收對象(按車輛的噸數等征收),車輛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車輛被盜后成為“贓車”,將受到公安、交管、車管等部門的查緝,征收對象已不具備合法上路行駛的資格。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車輛被盜后仍須繳納養路費”,也沒有規定“失主不及時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應該繳納報失后至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前的養路費”。在行政許可法中,公路部門向失主繼續征收“車輛被盜報失后的養路費”,也找不到法律依據。該行政行為依據是廣州市公路規費征稽處內部文件,不合理,應予撤銷。
■參照
車輛被盜后不用再繳車船使用稅
凌先生和丘女士憑公安部門出具的被盜報失證明材料,到地稅部門辦理車船使用稅的停征手續,廣州地稅部門明確稱,不用繳納被盜后的車船使用稅。
關鍵詞: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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