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院:市民拍違章照片不能做處罰依據
[2004-12-03 10:48:47] 太平洋汽車網
余亞蓮
責任編輯:
wusimin
市民拍攝的車輛違章照片能不能直接作為交警部門處罰的證據?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宗案件的終審判決中宣布:市民“拍違照片”不能直接作為處罰證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昨日,不滿“獎勵拍違章”狀告公安局一案終于“塵埃落定”。
案情回放:違章被罰因“拍違”
今年3月5日,廣州市民賴先生收到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開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賴某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05分駕車經廣州大道中某路段時,違反交通標線行車,因而要處以100元的罰款,而交警方面出示的證據,就是市民拍攝的賴某所駕車輛違章的照片。
賴某認為,交警不能以此作為證據對他進行處罰,因為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警部門的調查權。
訴訟過程:要求撤銷“通告”未果
賴先生為此兩上法庭,目前雖然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訴訟請求,但賴先生表示,獲得了上述“回應”,目的已經達到。
此案在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時,賴先生曾經提出判令警方撤銷獎勵市民“拍違”的通告的請求,但一審法院認為廣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發出的《關于獎勵市民拍攝交通違章的通告》,“屬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所以不對《通告》進行審查。
賴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審查“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攝違章的照片作為處罰依據”,并請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交警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情回放:違章被罰因“拍違”
今年3月5日,廣州市民賴先生收到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開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賴某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05分駕車經廣州大道中某路段時,違反交通標線行車,因而要處以100元的罰款,而交警方面出示的證據,就是市民拍攝的賴某所駕車輛違章的照片。
賴某認為,交警不能以此作為證據對他進行處罰,因為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警部門的調查權。
訴訟過程:要求撤銷“通告”未果
賴先生為此兩上法庭,目前雖然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訴訟請求,但賴先生表示,獲得了上述“回應”,目的已經達到。
此案在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時,賴先生曾經提出判令警方撤銷獎勵市民“拍違”的通告的請求,但一審法院認為廣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發出的《關于獎勵市民拍攝交通違章的通告》,“屬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所以不對《通告》進行審查。
賴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審查“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攝違章的照片作為處罰依據”,并請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交警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關鍵詞: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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