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日前聯合出臺《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問題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適用這個《意見》的規定。 《意見》主要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搶救費用的支付和財產保全,二是交通事故認定,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損害賠償的調解,四是責任承擔,五是賠償數額的確定。
《意見》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將肇事車輛予以扣留,對于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書面申請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的,在其繳納了相當于承擔全部責任時的損害賠償數額的保證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將檢驗、鑒定完畢后的車輛予以返還,但無牌證、拼裝、達到報廢標準等無合法來源的車輛除外。
《意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減輕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40%;(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60%;(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1)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意見》還規定,被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肇事人在責任限額外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必須提供盜搶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當事人認為醫療機構未及時搶救導致受傷人員死亡或傷情加重,將醫療機構和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允許。經審查,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拖延救治情形的,可根據其過錯大小和拖延救治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比例,判決醫療機構和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拖延救治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可依法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