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撞死人白撞”
《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條規定是從根本上對以往“撞死人白撞”說法的一種否定。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本條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則作了重大突破。這里重點要強調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應當承擔嚴格責任,即對于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加害人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本條對于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就體現了這一原則。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處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也只有這樣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利益。當然本條也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所以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也應當注意獲取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的證據,在嚴格責任的舉證原則下,只有駕駛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是有過錯的,才能減輕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責任。
·非現場執法同樣記錄在案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應用日趨廣泛,利用電子監控設施形成的影像記錄,對一些類型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證據轉瞬即逝、不易收集的問題,可以將違法事實長久保存。因此《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這里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主要是指交通監控攝像裝置及安裝在營運車輛上記錄儀器所記錄的音像材料。”
·酒后駕車問題可拘留和吊銷駕駛證
《安全法》還規定:“飲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車經常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此做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這相對于《安全法》頒布以前“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以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力度來講,處罰更為嚴厲,且增加了拘留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希望通過這種嚴厲的懲罰遏制酒后駕車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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